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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年度婦女扶助實施計畫
臺北市九十年度特殊境遇婦女之六歲以下兒童托育津貼申請
說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年度補助辦理婦女福利及單親家庭支
持性服務計畫
臺北市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保護扶助自治條例
臺北市原住民申請各項補助須知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補助及優先扶助辦法(建置中...)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年度婦女扶助實施計畫
一、
目的:為推展婦女福利工作,協助婦女解決其生活上、經濟上困難,保障婦女基本生活水準,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犯罪受害婦女權益,促進復婦女及其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生活能夠獨立自主。
二、
依據
(一)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及配合作業。
(二)
臺北市婦女扶助實施要點。
三、
執行時間:自九十年元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
扶助對象
(一)
設籍臺北市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新臺幣二二、五六五元),具左列情形之一且經濟困難之婦女:
1、夫死亡或失蹤者。
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人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3、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4、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5、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
者。
6、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7、在本市從事色情行業擬轉業者(含輔導轉業公娼)。
8、未婚懷孕者且經社會局評估經濟、生活困難確需救助者。
9、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非因個人責任、非因個人債務(含投資負債、法院執行查封、倒會等)、非因自願性失業等其他重大變故且經社會局評估經濟、生活困難確需救助者。
(二)
第(一)項第一至六款事實以發生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生效日以後者為限。
(三)
遭受人身安全危機特殊情況確有扶助必要者,經社會局核准者不受設籍(惟仍以實際居住臺北市者為限)及年齡之限制。
(四)
第(一)項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係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僅申請婦女緊急生活扶助、兒童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者,得僅附婦女及其子女之收入資料)、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與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第四點等規定計算。
(五)
申請扶助者情況特殊確有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社會局得派請社工員訪視,並依社工員實際訪視家庭經濟、親屬支持、家庭狀況資料審查,如確有扶助必要經社會局核准者,不受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限制。
(六)
第(一)項各款扶助對象定義如下:
1、第一款所稱夫失蹤,係指向警察機關報案滿六個月,並取得失蹤證明者。
2、第五款所稱單親,係指獨立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離婚或夫死亡者。
(2)未婚所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
(3)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滿六個月者。
(4)夫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判決確定,尚在執行中者。
3、第五款所稱有工作能力者,係指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以外之(日校或日間部)在學學生,並應檢具在學證明者。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並應檢具身心障礙手冊者。
(3)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者,並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4)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者,並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4、第五款所稱遭遇重大傷病者,係指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並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5、第五款所稱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係指獨自扶養十二歲以下之血親卑親屬而未能就業者。
(七)
符合第(一)項各款對象者,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同類型扶助、給付或收容安置者,如屬第(一)項第一至六款對象,其他生活補助或給付低於本計畫扶助標準者,得補助其差額,屬第七至九款對象者,不予扶助。類型說明如左:
1、
生活津貼補助類型:低收入戶家庭扶助(含房租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或補助(含房租補助)、老人生活津貼或扶助、原住民婦女緊急生活補助(含房租補助)、困苦失依(含危機家庭)少年生活補助、失業給付、職訓生活津貼、二個月內急難救助、收容安置補助等。
2、
兒童補助類型: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幼兒教育券、兒童托育補助、育兒補助、困苦失依(含危機家庭)兒童少年生活補助等。
3、
子女教育補助類型:學雜費減免、困苦失依(含危機家庭)兒童少年生活補助等。
4、
醫療補助類型:市民醫療補助、衛生局六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等。
5、
法律訴訟補助類型:犯罪受害人補助(償)、勞工權益法律訴訟補助、原住民法律訴訟補助等。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九款取得﹁命相對人交付受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之保護令者,需出具相對人無法支付證明,或由個管社工員提供訪視資料,方得申請同類型補助。
五、
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認定
(一)
對象資格: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一至六款者。
(二)
福利項目:詳扶助項目各規定。另參加本市各婦女服務中心辦理之各項活動,得憑當年度公文享優惠費用。
(三)
身分清查:身分認定於當年度有效,需每年申請重新認定,申請受理期限為接受扶助當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受理下一年度身分認定。
(四)
應備文件:婦女扶助申請表(表一)、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資料、國稅局稅捐稽徵所開立之最新年度全國檔各類全家所得總歸戶清單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除戶證明、警察局開立證明、離婚判決書影本、醫療診斷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服刑證明等)。
(五)
辦理單位:社會局第五科。
六、
扶助項目
(一)
緊急生活扶助
1、一般婦女:
(1)補助對象:三個月內發生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各款事實(本項扶助之家庭總收入計算人口,得僅計算婦女及其扶養、共同生活未婚子女)。
(2)申請期限:應於第四點第(一)項各款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惟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
(3)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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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說明 |
生活扶助標準 |
補助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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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各款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小於17,303元者(臺北市平均消費支出之80%) |
每人最高核發三個月生活補助費共38,931元(12,977元×3個月)
※惟每人每月總收入低於12,977元且已具備低收入戶資格者,或已提出申請低收入戶資格尚未核准者,每人最高核發二個月生活補助費共25,954元(12,977元×2個月) |
每位婦女以補助乙次為限,但如有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新的事實發生,致生活確屬困難者,得再提出申請,經社會局核准者方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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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各款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或等於17,303元小於22,565元者(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1.5倍) |
每人核發二個月生活補助費共25,954元(12,977元×2個月) |
2、臺北市輔導轉業公娼:
(1)申請期限:需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七時前申請文件送達社會局。
(2)補助標準:
A、依社會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虹彩專案|廢止公娼緩衝期間管理、醫療暨輔導措施」補助婦女及其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及無工作能力老弱家屬每人每月七、七五0元。由社工員每月至少一次訪談,持續評估並提供所需之輔導及協助,補助期間如從事性交易或因故無法接受本局社工員定期訪談者,得停止補助。
B、九十年一、七月重審核評估婦女謀生能力及戶內依賴人口數,補助期限至九十年十二月止。
3、申請資料:身分認定應備文件(僅申請本項扶助者所得資料得僅提供申請人及其扶養、共同生活未婚子女)及相關證明文件、輔導機構轉介者另附社工員初評報告(表二)。
4、辦理單位:社會局第五科、性侵害防治中心。
5、經費來源:社會局經濟安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業務及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項下。
(二)
兒童托育津貼
1、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一、二、五、六款對象,且有未滿六歲子女就托於經臺北市立案之私立托教機構(係指托兒所、幼稚園或兒童托育中心),得申請本津貼。(本項扶助之家庭總收入計算人口範圍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計算)
(1)情況特殊經專案核准通過者,不限於臺北市立案之私立托教機構。
(2)兒童未依就托機構合法收托年齡就托者,社會局不予補助。
(3)特殊境遇婦女如不具兒童監護權,但為實際扶養者,得檢具實際扶養證
明後提出申請。
註: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之家庭暴力受害婦女,其有十二歲以下子女就讀臺北市立案之私立托教機或就托於得有證書保母,且家庭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小於17,303元者(臺北市平均消費支出之80%),得由個管社工員申請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見表八)。
2、申請期限:(自九十年五月起)
(1)身分認定核准時兒童已就托者:自社會局核准特殊境遇婦女身分十五日
內提出申請。
(2)身分認定核准時兒童尚未就托者:應於就托後十五日內向社會局提出申
請。
(3)申請延長者:於接受補助當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下
年度延長補助。
3、補助期限:
(1)本補助審核通過追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發給補助至該年度十二月止。
(2)若未及於兒童實際就托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將依郵戳日期或社會局收文日期追溯補助三個月。
(3)兒童於申請通過本補助後如因故中途停托或更換就托機構,申請人應於十五日內通知社會局,俾便社會局與機構辦理退款事宜;更換就托機構者,應檢具新就托機構開立之就托證明書重新提出申請。
4、補助標準:
(1)每人每月補助一、五00元整,補助金額直接撥入就托機構帳戶。
(2)領有幼兒教育券者,本補助得扣除教育券金額。
(3)中途停托並就讀未滿一個月者,補助金額依實際就托天數計算。
5、申請資料:身分認定應備文件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私立托教機構就托證明書(表三,申請時尚未就托者得於核准後辦理就托時補件)
6、辦理單位:社會局第五科。
7、經費來源:社會局經濟安全項下。
(三)
兒童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1、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一、二、五、六款對象,且有扶養未滿六歲之子女者(特殊境遇婦女如不具兒童監護權,但為實際扶養者,得檢具實際扶養證明提出申請)。(本項扶助之家庭總收入計算人口,得僅計算婦女及其扶養、共同生活未婚子女)
2、扶助內容:經社會局第五科身分認定後,特殊境遇婦女未滿六歲子女得以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係指托兒所或幼稚園)之資格,向擬就讀之公立托教機構優先登記就托。
3、申請資料:身分認定應備文件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4、辦理單位:社會局第五科。
(四)
子女教育補助
1、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一、二、三、五、六款對象,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者。(本項扶助之家庭總收入計算人口範圍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計算)
2、補助內容:每人每學期補助學雜費之60%。
3、申請資料:
(1)申請身分認定:身分認定應備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影本或繳費、入學通知單等在學證明。
(2)申請補助: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表九)、身分認定公文影本。
4、辦理單位:向社會局第五科申請身分認定後,向所就讀學校申請。
5、經費來源:教育局。
(五)
傷病醫療補助
1、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一至六款對象及其十八歲以下之子女。(本項扶助之家庭總收入計算人口範圍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計算)
2、申請期限:應於傷病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3、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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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說明 |
補助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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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婦女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
補助自付醫療費超過五萬元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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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未滿六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
於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
4、補助項目:
(1)限市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醫療費用健保不給付之項目。
(2)六歲以下兒童於內政部兒童局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醫療補助計畫實施前(時間依兒童局規定)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5、不予補助項目:
(1)掛號費、膳食費、證書費。
(2)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洗牙、整容、整形。
(3)病人運輸、自購藥品器材、指定藥品材料費、指定醫師、特別護士。
(4)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之預防性手術或節育結紮。
(5)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雜費,以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6、申請資料:身分認定應備文件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及三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證明。
7、受理單位:社會局第五科。
8、經費來源:社會局經濟安全項下。
註:傷病醫療補助與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得擇優申請,市民醫療補助規定如下:
(1)補助對象:
A、第一類|臺北市低收入戶。
B、第二類|社會局設立之社會救助設施免費收容及委託收容者。
C、第三類|居住臺北市並設籍六個月以上之市民患嚴重傷、病、慢性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2)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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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說明 |
補助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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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低收入戶
第二類:委託收容者 |
1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醫療費用一萬元以上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80%。
2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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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中低收入戶 |
1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醫療費用兩萬元以上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80%。
2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
(3)申請資料:
A、市民醫療申請表(分低收入、中低收入兩類,見表十)。
B、低收入戶卡(第一類者),或戶籍資料、國稅局稅捐稽徵所開立之最新年度全國檔各類全戶所得總歸戶清單及國稅局稅捐稽徵處開立之最新全國歸戶財產清單,或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代替。
C、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入、出院日期)。
D、六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影本(或以醫院收據通知單申請辦理直接撥付醫院)。
(4)辦理單位:社會局第二科。
(六)
法律訴訟補助
1、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三、四款對象。無力負擔訴訟費用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本項扶助之家庭總收入計算人口,得僅計算婦女及其扶養、共同生活未婚子女)每人每月未超過二二、五六五元,且每人平均存款總額(含股票投資及利息)不超過十五萬元者(每增加一口,增加十五萬元)。
2、申請期限:應於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事實(指訴訟至判決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3、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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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說明 |
項目及補助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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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小於12,977元者(臺北市平均消費支出之60%) |
1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民事、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律師費每人每審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其他犯罪受害民、刑事委託律師撰狀費每人每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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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等於12,977元小於17,303元者(臺北市平均消費支出之80%) |
1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民事、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律師費每人每審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2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其他犯罪受害民、刑事委託律師撰狀費每人每審補助新臺幣八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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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等於17,303元小於22,565元者(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之1.5倍) |
1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民事、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律師費每人每審補助新臺幣壹萬五仟元。
2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其他犯罪受害民、刑事委託律師撰狀費每人每審補助新臺幣六仟元。 |
4、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所指之犯罪受害係指犯有刑法各章罪刑之受害者,依其全戶收入補助其委託律師撰狀費,已依「犯罪受害人保護法」領有補助者,不予補助。
5、不予補助項目:
(1)
委託律師聲請保護令費(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聲請保護令得聲請加害人給付此項費用)。
(2)
律師諮詢費(本市各婦女服務中心已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3)
法院訴訟及裁判費。
6、申請資料:身分認定應備文件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費收據正本、訴狀影本、國稅局開立之全家全國財產歸戶清單。
7、辦理單位:社會局第五科、性侵害防治中心。
8、經費來源:社會局婦女福利保護服務、安置照顧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業務項下。
(七)
驗傷醫療補助
1、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三、四款對象且限家庭暴力、性侵害受害婦女,不含其他犯罪受害者,本扶助項目不受經濟狀況限制。
2、補助項目:補助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驗傷所需之驗傷及當次醫療費用(含初診及回診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而健保不給付之項目如左:
(1)掛號費
(2)診斷證明書及驗傷單費
(3)自購藥材或特材費
(4)毒藥物檢驗費
(5)部分負擔費
(6)避孕及性病篩檢費、流產及生產醫療費(限第三、四款對象且為性侵害受害人申請)
(7)未納入健保且無力繳付之外籍受害婦女健保給付項目醫藥費
(8)其他經社會局專案核准項目
3、不予補助項目:
(1)膳食費
(2)指定醫師費
(3)非健保給付之病房差額費(除因醫療特殊情形需隔離病房者得專案申請)
(4)其他與醫療無關之個人衛生用品費、電話費等雜費
(5)驗傷就醫當次以外之醫療費用(本項得依傷病醫療補助及市民醫療補助規定申請)
4、補助標準:醫療院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5、申請方式及資料:
(1)醫院掛帳方式:
A、前項婦女至健保特約醫院治療及驗傷時填寫受暴婦女醫療補助申請書(表四)向醫院申請,醫院依健保相關規定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之醫療項目及費用,並按月檢附婦女申請書影本、醫院收據、醫療明細表(表五)向社會局申請補助。
B、無法出示健保卡且醫院無法於電腦網路中查詢其健保身分之受暴婦女,於就醫時無法自付健保給付項目費用,離院以後六個月未回院補健保卡者,其積欠醫院之健保給付項目費用,由醫院檢附婦女申請書影本、醫院收據、醫療費用明細表(表五)向社會局申請,不受年度限制。
(2)婦女自行付費方式:婦女至醫療診所就醫繳費後,以婦女扶助申請表(表一)、戶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影本、收據正本郵寄社會局申請。
6、辦理單位:社會局第五科、性侵害防治中心。
7、經費來源:社會局婦女福利保護服務、安置照顧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業務項下。
(八)
心理治療補助
1、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三、四款對象(係指家庭暴力、性侵害受害婦女,不含其他犯罪受害者),本扶助項目不受經濟狀況限制。
2、補助項目:健保不予補助之項目含掛號費、心理治療協談、團體、心理測驗、藥物部分負擔費。
3、不予補助項目:同驗傷醫療補助。
4、補助標準、申請方式及資料:同驗傷醫療補助。
5、辦理單位:社會局第五科、性侵害防治中心。
6、經費來源:社會局婦女福利保護服務、安置照顧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業務項下。
(九)
創業貸款補助
1、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一、二、五、六款對象,年滿二十歲,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並實際參與工作者。
2、補助內容:按月最高可補貼年息6%之貸款利息,貸款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3、申請資料:
(1)申請身分認定:身分認定應備文件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本項扶助之家庭總收入計算人口,得僅計算婦女及其扶養、共同生活未婚子女)。
(2)申請補助:身分認定核准公文、創業計畫書、開業證明文件影本及繳交貸款本息證明。
4、辦理單位:臺北市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或可先向社會局第五科辦理身分認定申請。
5、經費來源:勞委會撥付勞工局。
(十)
收容安置補助
1、補助對象:民間福利機構接受社會局委託提供婦女及其隨同安置子女安置輔導者,收容機構包含:
(1)財團法人臺北市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勵馨園、春菊學園、蘭心家園
(2)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事業基金--安心、溫心、靜心、親心家園、德心之家
(3)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臺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基金--未婚媽媽之家
(4)其他收容福利機構
2、補助標準:
(1)公設民營婦女福利機構(含安心、溫心、蘭心家園):婦女及隨同安置兒童少年每人每天三五0元。
(2)私立未婚媽媽安置機構(含春菊學園、未婚媽媽之家):婦女每人每天六00元,一歲以下新生兒童每人每天六六0元。
(3)私立婦女安置機構(含靜心、親心、德心家園等):婦女及隨同安置兒童少年每人每天六00元。
3、請款明細:委託安置個案由機構按季造冊(表六)與個案紀錄收據送社會局請款。
4、申請相關規定:
(1)機構自行收容臺北市婦女,因經濟困難欲申請本項補助費者,機構需於安置三日內送緊急庇護申請書向社會局申請,逾時未提出緊急庇護申請書者不予補助。
(2)機構自行收容未滿二十歲婦女(含未婚媽媽)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規通報主管機關或知會法定監護人。
5、辦理單位:社會局第五科。
6、經費來源:社會局婦女福利保護服務及安置照顧項下。
七、
停止或溢領補助:申請人需切結無重複請領情事,如有溢領、重複請領本補助項目、提供不實資料、補助資格喪失或戶籍遷出本市,社會局得停止扶助並追回溢領補助或得由其他扶助扣回溢領款(見表一)。
八、
追蹤輔導:
(一)
符合身分認定婦女經獲緊急生活扶助及兒童托育津貼,依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社會局得派請社工員提供輔導訪視,並提供申請人所需相關福利及就業協助
(二)
輔導機構於一個月內評估開案與否並將社工初評報告(表二)予社會局。
(三)
社福機構轉介個案申請扶助時,得併同檢附社工初評報告(表二),且後續仍由原輔導機構繼續追蹤輔導。
(四)
申請九十一年度延長兒童托育津貼及身分重新認定者,於九十年十月至十一月底由追蹤輔導社福機構追蹤婦女家庭狀況,填具身分認定複查表(表七)送社會局審核九十一年度身分認定及扶助業務參考。
九、
經費來源:由社會局九十年度經濟安全、婦女福利保護服務及安置照顧、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業務補助費、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項下支應。
十、
本計劃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資料】
表一 下載word檔
臺北市婦女扶助申請表
表二 下載word檔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婦女扶助社工初評報告(參考格式)
表三 下載word檔
臺北市九十年度特殊境遇婦女之六歲以下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說明
表四 下載word檔
臺北市九十年度特殊境遇婦女之六歲以下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說明
表五 下載word檔
臺北市受暴婦女醫療補助費用申請明細表
表六 下載word檔
婦女收容補助請領清冊
表七 下載word檔
臺北市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認定複查表
表八 下載word檔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年度危機家庭兒童生活補助及托育補助申請表
表九 下載word檔
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
臺北市九十年度特殊境遇婦女之六歲以下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說明
一、補助對象:凡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五、六款對象,且有未滿六歲子女就托於經臺北市立案之私立托教機構(係指托兒所、幼稚園或兒童托育中心)者。
1.情況特殊經專案核准通過者,不限於臺北市立案之私立托教機構。
2.兒童未依就托機構合法收托年齡就托者,社會局不予補助。
3.特殊境遇婦女如不具兒童監護權,但為實際扶養者,得檢具實際扶養證明後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限:
1.身分認定核准時兒童已就托者:自社會局核准特殊境遇婦女身份十五日內提出申請。
2.身分認定核准時兒童尚未就托者:應於就托後十五日內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3.申請延長者:於接受補助當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下年度延長補助。
三、補助期限:
1.本補助審核通過追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發給補助至該年度十二月止。
2.若未及於兒童實際就托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將依郵戳日期或社會局收文日期追溯補助三個月。
3.兒童於申請通過本補助後如因故中途停托或更換就托機構,申請人應於十五日內通知社會局,俾便社會局與機構辦理退款相關事宜;更換就托機構者,應檢具新就托機構開立之就托證明書重新提出申請。
四、補助標準:
1.每人每月補助一、五00元整,補助金額直接撥入就托機構帳戶。
2.領有幼兒教育券者,本補助得扣除教育券金額。
3.中途停托並就讀未滿一個月者,補助金額依實際就托天數計算。
申請表件下載word檔
(以掛號郵寄,地址:台北市市府路一號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第五科,洽詢電話:1999
轉1625)
□私立托教機構就托證明書(本單張背面)
□特殊境遇婦女資格認定公文書影本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年度補助辦理婦女福利及單親家庭支持性服務計畫
90.3.19北市社五字第九0二一九八八六00號函公告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社會福利相關團體,共同推動兩性平權、
保障婦女權益及促進婦女成長與支持、及建構本市單親家庭服務網絡,積極照顧單親
家庭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期間(申請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1申請金額十萬元以上案件兩個月審理一次,受理日期為即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一日止。
2申請金額十萬元以下案件經常受理,受理日期為即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十日。
三、服務對象:婦女福利服務計畫限設籍或居住於本市之婦女;單親家庭支持服務計畫限設籍或
居住於本市(不含通勤)之單親(單親家庭係指離婚、未婚、喪偶、配偶服刑、
遭配偶遺棄者且育有二十歲以下子女)家庭成員。
四、補助對象:設立於本市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經本局認可之其他非營利機
構。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活動大小、規模、與婦女議題相關性、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補助
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上限為二十萬元。補助項目如左:
1倡導婦女保護及人身安全活動。
2修訂婦女權益相關法令座談研討會議。
3促進婦女關懷及參與社會公共事務之座談會,及訓練活動。
4提供婦女支持性及成長性服務。
5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關係親職教育、兩性婚前教育服務。
6外籍在台婦女權益倡導及服務方案等。
7辦理針對單親家庭舉辦之成長、家庭關係、親職教育講座及聯誼服務。
(二)政策性補助,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核定之
1婦女、單親及家庭議題之國際性、學術性、專業性研討會或公聽會,參與人數達八十人
以上。
2婦女福利工作人員專業訓練,開放本市婦女團體參加且講課形式參與人數達三十人以
上,團體形式參與人數達十二人以上。
3本局年度婦女宣導活動,如婦女節、母親節、家庭暴力防治週等系列活動。
4依本局政策需要,主動委託之重要施政計畫。
六、經費編列標準及規定(其他未載事項將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基準核給)
1研討會、座談會、成長課程、親職教育、家庭關係講座、成長講座、研習訓練等補助項
目以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師鐘點費、稿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文宣費、住宿費
(最多以三天兩夜計)、雜支項目為限,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為每次二000元、講師
授課鐘點費每小時一六00元、翻譯費及稿費依中文字數計算,每千字不超過七二五
元、雜支每案補助五千元(含攝影、茶水、文具)。視活動需要可編列誤餐費用,惟餐
費每人不得超過八十元。
2團體輔導(含支持、成長、互助團體)每梯團體最高補助十二次,每次三小時;團體帶
領人鐘點費上限每小時一六00元、協同帶領人每小時八00元(九人以上團體方可編
列此項),雜支每團補助三000元,活動時臨時扥育費每小時二00元。
3聯誼服務(服務對象僅限單親家庭,福利機構可結合非營利社教及休閒團體合辦,惟核
銷時需以活動原始支出憑證核銷)
舉辦旅遊活動需為參加者投保旅遊平安保險,每人一000、000元以上,一日遊活
聯誼:低收入戶單親家庭每人最高補助五00元,非低收入戶單親市民最高補助三五0
元。二日遊以上:低收入戶單親家庭每人最高補助九00元,非低收入戶單親市民最高
補助六三0元。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機構或團體應備妥左列資料,於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局提出申請以利作業,逾期恕難受
理。
1公文、申請書表及計畫書(參閱第六項)
2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3最近兩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
4最近兩年經費預、決算。
5董/理事及現職人員名冊(現職人員請註明學經歷及相關證明資料)。
(二)申請金額超過十萬元案件需經複審會議審議,本年度複審會議以集中收件、每二個月審理
一次為原則,預定召開時間為九十年四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
日。
(三)申請補助十萬元以下案件經常受理,惟請於活動召開前二個月送件以利審理。
(四)九十一年度複審會議收件及審理將改為每半年審理一次,召開時間另行公告。
八、申請計畫書內容應至少包括左列項目:
1申請單位全銜、承辦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2方案名稱及服務目標
3參與(服務)對象及服務人數(個案來源)
4服務(實施)期程及地點
5服務內容及進行流程(請敘明採演講、小團體、課程或其他方式進行),講師資格以具
有與課程議題相關之專業學經歷者為限,名單需先報本局核備。
6收費標準及項目(如為免費及需收保證金請註明)
7經費概算表(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自籌金額等
欄),有關經費編列標準及規定請參閱第六項。
8目的及預期效益
九、督導及財務處理
1本局得依實際需要指定補助項目及金額,接受補助單位應依照執行。
2接受補助機構或團體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若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訂計畫(含講師、活動
地點、預算科目等)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3接受本局補助辦理單親方案之機構團體應聘用專職或兼職人員提供服務,並派員接受本
局辦理(或委託辦理)或受託單位自辦之單親家庭服務訓練及聯繫會報。且接受補助團
體構應於補助核定後主動將招生簡章送局以利彙整,並同時運用宣傳管道招生,活動應
開放本市單親家庭皆可參加,不得限制機構會員方能參加。
4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訂時間辦理完畢,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檢附活動評估報告、成
果照片、經費使用情形、補助款使用原始憑證,依本局會計相關規定(含自籌款影本;
單項逾八仟元以上需附兩家廠商估價單)辦理核銷,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
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三年外並依有關規定處
理。
5接受補助單位所送活動評估報告格式為A4直式橫書,內容需包括:活動名稱、實施期程
(日期)、實施地點、參與人次(受惠人次)、執行狀況檢討、是否達成預期效益、如
未達預期效益原因為何、檢討及建議等項目。
6接受補助所支付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機
構或團體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應即將
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惟本年度申覆期限為十二月二十日前。
十、經費來源:婦女服務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之婦女福利年度預算辦理;單親服務方案由本
局彩券盈餘婦女福利項下支應,使用完畢時停止辦理。
十一、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辦理。
十二、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下載word檔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年度補助辦理婦女福利及單親家庭支持性服務計畫申請表
臺北市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申請人應備文件:
1. 申請書(請自行下載)。
2. 戶口名簿影本(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
3. 低收入卡影本兩份(需增列新生兒)。
4. 出生證明正、影本各乙份(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或死產之孕婦附醫師診斷證明書)。
5.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洽辦單位:社會局第二科(電話:2759-7725~7)。
【附件檔案】
下載word檔
臺北市低收入生育補助申請表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保護扶助自治條例
89.7.24北府法三字第八九0五七八四一00號令發布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保障原住民婦女權益
,增進其福利,並扶助其自立自
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以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主管機關,市政府各機關配合
辦理。
第三條 設籍臺北市四個月以上,年滿十六歲之原住民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活困難者,得
由本人或法定代 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民會申請,經查證屬實
者,予以保護或扶助,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保護或扶助者不予辦理。
一 夫死亡、失蹤、入獄服刑、或重大傷病者。
二 遭受家庭暴力者。
三 遭受性侵害者。
四 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者。
五 未婚生子或離婚而自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者。
六 其他生活上發生重大變故者。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情況特殊確有保護扶助之必要者,經原民會核准,得不受設籍及年
齡之限制。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保護及扶助項目如下:
一 緊急生活補助。
二 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補助。
三 醫療費用(含心理治療費用)補助。
四 生育補助(生活補助)。
五 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
六 收容安置及補助。
七 房租補助。
前項各款補助方式及內容,由市政府另定之。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而有下列各款之需求者,
市府各相關機關應優先予以提供保護或扶助:
一 受教育及訓練機會。
二 工作機會。
三 其子女受托及教育機會。
四 收容。
五 承購、承租國宅。
六 其他法令應予保障之權益。
第六條 原住民婦女符合第三條規定,而入學受教育者,其學雜費全額補助至大專畢業。
第七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職業訓練全部免費。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以一年為限。但情況特殊經原民會核准
者,得延長半年,延長以一年次為限。
第八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收容安置或其補助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但因實際需要,由當事人
或機關之一方
提出申請,並經社會局核准者,得延長一年,延長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之房租補助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但因實際需要,經原民會核准者,
得延長一年,延長以一年為限。
第十條 申請人喪失保護扶助要件者,應停止其保護扶助。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保
護、扶助者,除停止保護扶助外,並依法追究。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網站: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臺北市原住民申請各項補助須知
【托育補助】
一、申請要件:
(一)父母(或父母之一方)具原住民身分者,但俟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通
過後,以其子女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為準。
(二)兒童及申請人必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滿二年。但未滿二歲之兒
童本人不受設籍期限之限制。
(三)兒童必須與父母之一方設籍於同戶,但未設籍之一方具原住民身分
者,須提出蓋有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
(四)十二歲以下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兒童,就托於本市立案之公私立托兒
所、幼稚園、兒童托育中心及專業保母人員。
(五)前款專業保母人員須實際居住於本市,並領有保母訓練結業證書或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托育訓練時數累計卡八十
小時以上者。
(六)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八
十,但本市列冊為低收入戶者,請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七)前項所稱家庭總收入之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之計算依社會救助法
第五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金額及名額:
(一)補助項目包括:保育費(學費、註冊費)、兒童活動費、材料費、餐
點費、平安保險費、雜費(校外教學、設備費、房租、經常費、維護
費、水電費、招生工作費、燃料費、教師在職進修費)。
(二)就托於本市立案之幼稚園、托兒所及專業保母者,每月最高補助陸仟
元,就托於本市立案之兒童托育中心者,每月最高補助參仟伍佰元,
收托費用低於陸仟元者,依實際費用補助。
(三)就托期間如未滿一個月,則依實際就托日核算〔實際費用︱月費*(實
際就托天數/30天)〕。
(四)領取托育補助者,父母應教育子女族語及鼓勵其子女接受族語教育,
如有違反規定者,不予補助。
(五)本年度始就托機構者,申請人應於兒童實際就托一個月內向本府原民
會提出申請。
三、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
四、作業流程:分二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由申請人(兒童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洽妥就托機構或保母
人員,再向本府原民會提出申請。
1.應備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一)。
(2)出具最近一個月內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但本府原
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3)機構就托證明書(如附件四之二):請機構協助提供。
(4)凡二歲以下幼兒就托於保母者,應檢具保母收費證明書(如附件
四之三)及保母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保母訓練結業證書或行
政院勞委會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托育訓練時數累計卡(需累
計八十小時以上)。
2.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於兒童實際就托三十日內,向本府原民會提出申請,若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則依郵寄戳記或申請件送達本會之日起
算。
(2)兒童因故中途停托或更換園所者,申請人應於離開機構十五日內
通知本府原民會,兒童之父母負檢還剩餘補助款之義務,並由收
托機構檢還之,如未繳還,一經查知,取消其向該會申請補助之
資格,並追回應退之款項。
(3)以上文件應檢附齊全並詳細填寫,若送審文件填寫錯誤,本府原
民會將發還原件,俟更正無誤後,再行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4)申請文件經審核無誤後,將由本府原民會函復申請人,屆時請申
請人收到核准函後,持該函至就托機構辦理請款相關事宜。
(5)於就托期間更換收托機構者,申請人須於一個月內重新向本府原
民會提出申請。
(二)第二階段:收到本府原民會核准函後,由機構辦理請款(如附件四之
四)。
1.應備文件:
(1)機構請款書(附件四之四)。
(2)機構彙整報表(如附件四之五)。
(3)請款領據(如附件四之六)。
(4)台北市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如附件四之七)。
2.注意事項:
(1)
所報機構就托證明文書之收費標準欄,請以每月收費計算,並依
機構內實際收費詳細填寫,如虛報不實經本府原民會審核發現,
將收回虛報部份。
(2)
機構於收到申請人所持本府原民會核准函後,應詳填應備文件向
該會辦理請款;若送審文件審核有誤,該會將退還更正,俟更正
無誤後再予撥款。
(3)
為加速撥款作業,請配合開立台北銀行帳戶(帳戶名稱應以機構
立案名稱相同),以利本府原民會轉帳撥款。
(4)
本項補助係半年撥款一次(每年一至六及七至十二月),申請人
需於兒童就托後一個月內辦理申請等相關手續。
(5)
上半年度原已就托者,欲再申請下半年度補助款,申請人須填寫
機構請款之申請書至本府原民會辦理請款手續。若就托機構有所
變更者,申請人須填寫第一階段之申請書,經本府原民會核可後
始可辦理請款手續。
(6)
前款補助請款日期上半年最遲為五月三十一日,下半年最遲為十
一月三十日止,未於上述期限內請款者,本府原民會不予補助。
(7)
如機構已收取申請人繳交之托育費時,應於收到本府原民會補助
款後,將申請人已繳之托育費退回,並留存申請人簽收證明書備
查。
(8)
兒童因故中途停托或申請原因消失者,本府原民會除得隨時查核
外,機構應通知本府原民會停止補助,並於七日內詳填兒童托育
補助退款領據(如附件四之八、九),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以郵
局匯票方式,受款人名稱: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送該
會辦理相關事宜,如未繳還,一經查知,取消其向該會申請補助
之資格,並追回須退回之款項。
五、注意事項:
已申請政府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覆申領本項補助,一經查知即停止本項補助並追繳溢領部
份。如領有教育券之學童及符合中低收入戶之育兒生活補助,請擇一申請補助。
六、凡未依規定就托者,本府原民會不予補助。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補助及優先扶助辦法
(建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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