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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

 

 

婦女訴訟、津貼諮詢補助

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婦女訴訟、津貼諮詢補助


1.補助對象:
  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點第四項第三款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
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律師訴訟費用者,但經本府或發生地家防中心社工員專案
評估者不受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限制。
 

2.補助標準: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同一案以補助乙次為限。
 

3.申請時間:
提出或進行訴訟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4.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4)全戶綜合所得納稅證明。
(5)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

5.洽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社會課、社教福利課)申請。
備註:
  為考量福利公平性及縣府有限福利財源,申請之婦女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
地公告現值合併超過六五0萬元)或(股)利息超過五萬元,將不予補助。
 

 

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1.補助對象:
  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點第四項第三款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
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律師訴訟費用者,但經本府或發生地家防中心社工員專案
評估者不受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限制。
 

2.補助標準: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同一案以補助乙次為限。
 

3.申請時間:
提出或進行訴訟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4.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4)全戶綜合所得納稅證明。
(5)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

5.洽辦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社會課、社教福利課)申請。
備註:
  為考量福利公平性及縣府有限福利財源,申請之婦女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
地公告現值合併超過六五0萬元)或(股)利息超過五萬元,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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