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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內政部九十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
基準
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九十年度政策性補助項
目
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內政部九十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
基準
【婦女福利】
一、辦理婦女福利服務活動
(一)補助對象:立案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
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且執行著有績效者。
(二)補助原則: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二十萬
元,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
辦理知性講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研習訓練觀摩及宣導活動、促進婦女權益活
動:
補助講師鐘點費、稿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兩夜計)、交
通費、膳食費及雜支。
二、辦理單親家庭子女課業輔導:
(一)補助對象:立案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
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且執行著有績效者。
(二)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
(三)補助項目: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千元,項目為課業輔導費(每人每小時以六十元計,
每月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教材費、印製宣導資料。
三、辦理婦女學苑:
(一)補助對象:立案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
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且執行著有績效者。
(二)補助原則:
1.每班期至少需三個月以上。
2.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三)補助項目:提供婦女學習成長之課程。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
點費、印刷費、場地費、雜支。

【性侵害防治工作】
一、辦理性侵害防治研習及宣導活動
二、補助對象: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或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醫療工作且執
行著有績效者。
三、補助原則: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全國 性活動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四、補助項目:辦理研習訓練、團體、講座、觀摩及綜合性活動:補助講師鐘點費、專家出
席費、稿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用費、文具印刷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交通費、膳食費及雜支。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辦理家庭暴力防治研習及宣導活動
(一)補助對象: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或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醫療工作且執行著
有績效者。
(二)補助原則: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二十萬元,全
國性活動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辦理研習訓練、團體、講座、觀摩及綜合性活動:補助講師鐘點費、專家出席
費、稿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用費、文具印刷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交通費、膳食費及雜支。

【其他項目】
(一) 臨時酬勞費:每小時六十元至七十元。但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 授課鐘點費:視授課者學歷而定,內聘每小時五百七十五至八百元,外聘講座每小時
一千一百五十至一千六百元,未滿一小時者減半支給,專題演講費每小時一千至二千
元。
(三)專案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依公務人員標準,宿費六百五十至一千元;膳什費三
百五十至四百五十元
(四)翻譯費:英、日文譯中文,最高標準得依中文每千字六百三十元計。
(五)撰稿費(中文):最高標準依每千字六百三十元計。
(六)延時誤餐費:地方政府為延長各類福利服務中心服務時間所需之延時及誤餐費,皆依
每小時八十元計。
(七)邀請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標準為二千元。
(八)雜費:每案最高六千元(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等)。
(九)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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