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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
人民團體申請補助國際交流及活動費用要點
奉行政院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四外字第02855號函准予備查
一、為處理人民團體參加或舉辦國際交流及活動,向中央政府各機關申請補助費用,特訂定本
要點。
二、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會務運作正常,參加或舉辦國際交流及活動因本身財務困難無力全
部負擔,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國際交流及活動費用:
(一)為維護或爭取我國在各國繼組織之合法名稱、會籍及權益者。
(二)有助於促進文化、學術交流、外交、經貿或其他實質關係者。
(三)能增進各國人民與我國之友誼與瞭解,對提高我國國際地位有所助益者。
三、本要點所稱「國際交流及活動」費用係指左列各項費用
(一)參加國際組織之會費。
(二)出席國際會議及出國考察訪問之差旅費。
(三)國際組織舉辦之各項活動費用。
(四)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之費用。
(五)國際組織在國內設立機構之費用。
(六)在國內舉辦國際性比賽或活動之費用。
(七)其他國際性交流及活動費用。
四、對於人民團體有關國際交流及活動費用之補助,其標準如左:
(一)申請參加各種國際組
入會會費倘自籌財源不足,得與補助其差額。但對
國際組織之捐款、分攤款及入組織後之每年應繳年費,不予補助。
(二)應邀參加國際會議之費用已補助一至二人最直接航空路線之經濟級往返
機票費為限。
(三)在國內舉辦之國際會議,得予以補助場地租金及會議期間議事業務費,
但以不超過該會議全部實支經費之二分之一為限,其向參與人收取報名
費、註冊費或其他費用仍有不足者,則以補助該不敷數之三分之一為
限。
(四)國際組織在國內申請設立機構,得酌於補助開辦費用,但最多以補助該
項費用二分之一為限。
(五)在國內舉辦國際性比賽或活動有收入者,如收支互抵仍有不足者,得酌
予補助,但最多以補助該項差額二分之一為限;未有收入者,最多以補
助其所需費用之三分之二為限。
(六)其他特殊重要之國際性交流及活動費用,專案處力。
五、申請補助之案件,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左:
(一)申請補助之人民團體應在外交部籌編各年度概算三個月前檢附有關文
件,包括邀請函、活動計畫、協議書、行程、預期效益、經費來源資料
與自籌管數額及證明文件等報由內政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轉外
交部。外交部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未事先列入年度預算之申請案,應由各人民團體於活動舉行二個月前檢
附前項規定之文件報由內政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加註具體意見後
函轉外交部。外交部得視年度預算相關科目統籌經費情況已決定是否補
助及補助額度;於審核時並得視情況提報「行政院對外工作會報執行小
組」討論決定,如屬特殊重要案件或申請補助數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並
應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本項所稱一定金額,由外交部擬定,報行政院
核定之。
(三)屬申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年度預算補助之案件,各該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於會商外交部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六、凡接受補助之人民團體應於會議或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獲補助經費項目支各項支出
原始憑證連同會議或活動之經過情形報告書向補助機關報核,並副知其他有關機關。
七、各主管機關應將核准補助人民團體參加國際交流及活動之情形,知會各有關機關,並就
各人民團體參加該活動績效定期會商檢討改進,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將檢討結果會總陳報
行政院,其無實際效益獲未按第六條規定辦理者,下年度不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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