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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
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訓練生活津貼作業須知

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台八十九勞職業字第0二00五二二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
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一、夫死亡或失蹤者。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三、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
者。
四、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前項特殊境遇婦女之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第四條 前條創業貸款補助,以利息補貼方式為之,其補貼條件如下:
一、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同時重覆領取同性質之貸款或利息補貼。
二、申請人應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並實際參與工作。
第五條 申請人得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及創業計畫書審查後三個月內,向銀行提
出創業貸款申請,並應於六個月內辦妥貸款事宜,且於貸款放款日起四個月內,檢具
下列 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利息補貼之申請:
一、申請表及領據。
二、創業計畫書。
三、足以證明得開業之文件。
四、繳交貸款本息證明。
申請人有特殊事由者,得於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延長申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一日至十日,檢具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利息補貼:
一、繳交貸款本息證明。
二、持續營業之證明資料。
三、領據。
第六條
申請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利息補貼:
一、已喪失特殊境遇婦女身分。
二、另行就業。
三、已非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
四、所經營之行業與創業計畫書不符。
五、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申請人應於前項各款所定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自停止利息補貼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利息補貼以原補貼金額比例計算之。
第七條 本貸款由中央主管機關按月補貼年息百分之六貸款利息,貸款利率低於百分之六十,
以實際貸款利率計算,餘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整為限。
第八條 利息補貼期限最長五年,並自承貸銀行核發貸款之日起算。
第九條 本辦法之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訓練生活津貼作業須知----適用於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訓練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台八十七勞職業字第0三00八九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八十七勞職業字第0五五七八二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台八十八勞職業字第0二0四三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台八十八勞職業字第0七000四九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十八勞職業字第0七00二四六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台八十九勞職業字第0二000五八號函修正
壹、依據: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貳、目的:
促進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者、生活扶助戶及急難救助戶等參加職業訓練,培養就業技能,以利其就業。
參、對象與資格:
一、申請對象: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制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其訓練期間滿一個月(含)以上具下列身分者。(全時日制係指每週白天上課四天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並達一二0小時以上)
(一)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者
(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險人之失業者。
(三)負擔家計婦女。
(四)中高齡者。
(五)身心障礙者。
(六)原住民。
(七)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八)急難救助戶(含天然災害受災失業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申請資格:
(一)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年滿十五歲
(含國中畢業生)至六十五歲,其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保險三
個月以上(營造業、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則不受上述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保險三個
月以上之限制)。
(二)負擔家計婦女,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以戶為單位,其工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
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扶養親屬者。
(三)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
(四)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五)原住民,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
(六)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生活扶助戶內,年滿十五歲以上至
年滿六十五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七)急難救助戶指以家庭為單位,其全家人口以直系血親,或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
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有左列情事之一,經鄉、鎮、(市)區公所發給証明者。
1、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有生命危險者。
2、戶內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須住院治療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人口失業、失蹤、入獄服刑,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5、其他遭遇急難事故,經認定確需救助者。
6、受天然災害,持有證明者。
三、申請人僅能就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
者、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者、生活扶助戶及急難救助戶等適用
對象,選擇其中一種身分申請。
四、申請人請領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以兩年內未領取本津貼為原則。
肆、辦理單位任務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一)訂定本作業須知相關辦法。
(二)籌編本項業務所需經費。
(三)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審核及撥付。
二、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政府機關:
(一)本項業務之宣導及執行。
(二)受理申請及資格初審。
(三)彙轉申請及轉撥經費。
三、承接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政府機關或政府設立之公共職訓中心自行辦理者,依循
比照辦理)。
(一)受理申請並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請表件。
(二)繕造印領清冊及學員資料電腦建檔。
(三)申請並轉發學員訓練生活津貼。
伍、補助標準:
一、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補助訓練生活津貼一二、000元,如另有扶養親屬者,每
戶每月加給新台幣三、000元,最高均以補助十二個月為限。
須扶養親屬對象係指
(一)申請人之直系親屬及配偶均無工作能力者
(二)申請人之父母無工作能力且有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兄弟姊妹者;前述扶養親屬對象
中,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含)之間,均需檢附無工作能力或仍在學者之証明。
二、前項訓練期限係按各職類實際訓練起迄時間按月計算,其零數未滿一個月但超過(含)二十
天者,且訓練時數達八0小時者,以一個月計算。
三、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如有申領政府其他各項補助每月總計金額應以不超過現行基本工資為
原則。
陸、申請程序:
一、受訓學員於職業訓練開訓後十五日內,直接向在訓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或承接政府委託辦
理職業訓練之機構提出申請。
二、申請所需表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各一式二份。
(二)証明文件:
1、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1)受訓前三年內離職之原公司所開立之離職或資遣證明書(須載明離職原因、工作性
質、服務起迄日期及累計年資);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由
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保證
明單」(須載明投保日期、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如附件五)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參加公保、軍保者,可檢附中央信託局所開立之
公保、軍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影本二份。
(3)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2、負擔家計婦女:
(1)全戶戶籍謄本二份。
(2)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親屬之在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身心障礙手冊正
反面影本二份或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3、中高齡者: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二份。
(2)身分証正反面影印本二份。
(3)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
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4、身心障礙者: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
(3)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
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5、原住民: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須有原住民身份之記載資料)。
(2)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
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6、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2)低收入戶身分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3)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
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7、急難救助戶: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2)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急難救助証明或受災證明影本二份。
(3)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
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三、申請人應按規定妥為準備前項第(二)款所列表件各一式二份,經承辦訓練單位審核無誤
後,其中一份留存承辦訓練單位備查,另一份則由承辦訓練單位報送其委訓單位之政府機
關審查後存查。
四、經辦理職業訓練機構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請表件確實無誤後,由各辦理職業訓練機構繕造
印領清冊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二)連同一份証明文件(承辦訓練單位如係政府機關設立
者,
則學員申請文件審查無誤後留存備查,毋須檢送本局)及使用職訓局所提供之「受訓
學員申請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管理系統」軟體,將學員資料予以電腦建檔後之磁碟片(規格
為1.44MB)一片,彙送委訓單位審核無誤後,再由原委訓單位彙轉學員印領清冊正本一式
二份及學員電腦建檔磁碟片一片送職業訓練局核撥訓練生活津貼。
五、經職業訓練局核撥之訓練生活津貼,由辦理訓練機構按月轉發申請人;中途退訓者,則自
退訓之當月即不得再領取生活津貼,未發放之生活津貼,由各辦理訓練機構繕造退訓學員
清冊一式二份(如附件三)並負責繳還職訓局。
六、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或有發生冒領、溢領情事者,除予以追繳外,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均須負
法律責任;且申請人在二年內不得再申領任何津貼,申請單位在未確實改進前則不得再接
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柒、經費來源:
一、本案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編列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付。
二、補助對象及人數,依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核配;並按各承辦職業訓練機構申請順序核
辦,額滿為止,並得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之。
捌、成果統計:
各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政府機關應定期於每年七月,將上年度申請訓練津貼補助工作成果表(格式如附件四),彙送職業訓練局備查;並副知所屬上級主管機關。
【附件資料】
附件一 下載word檔
受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申請書
附件二 下載word檔
受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
附件三 下載word檔
繳回退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清冊
附件四 下載word檔
受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工作成果報告
附件五 下載word檔
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保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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