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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基隆市政府辦理婦女福利補助實施計畫
基隆市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自治條例
基隆市政府辦理婦女福利補助實施計畫
壹、目的:為推展婦女福利工作,協助婦女解決生活上、經濟上之困境,給予緊急照顧,
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貳、依據:
一、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
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參、扶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年齡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之生活扶助、給付或公費收容安置,且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二•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夫死亡、失蹤或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無固定收入者。
二、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三、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四、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五、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固定工作者。
六、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月者。
七、從事色情行業經強制習藝後擬轉業者。
八、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單親,係指獨立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離婚或夫死亡者。(二)未婚所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養者。(三)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
案滿六個月者。(四)夫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尚在執行中者;另所稱「為照
顧子女」係指照顧六歲以下子女為限。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情況特殊確有予以扶助之必要者,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肆、扶助項目
一、緊急生活扶助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第參點第一項各款者。
(二)補助標準: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最高
補助三個月,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法律訴訟補助
(一)補助對象:本計畫第參點第一項第四、五款及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二十一條規定情事者。
(二)補助標準:每人最高補助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三、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第參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未婚媽媽之新生兒。
(二)補助標準:每一新生兒每月以上一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以補助三個月為限。
四、婦女心理輔導、治療補助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第參點第一項第四、五款對象。
(二)補助標準:每人每小時補助新台幣六佰元整,最高補助二十小時,且同一案情以補
助一次為限。
伍、本計畫,扶助項目不以單一項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
者,不予重複扶助,但其他生活扶助或補助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者,得補助其差額。
陸、審核程序及應檢附表件:(如附表)
柒、申領本計畫之各項補助,不得偽造或重複領取,並由申請人切結受理,經查知切結內
容與事實不符,即予註銷請領資格並追回已領款項。
捌、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玖、本計畫其他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拾、本計畫呈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審核程序及應檢附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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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項
目 |
申
請
時
間 |
應
檢
附
表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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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生活扶助 |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1.申請表
2.戶籍謄本
3.社會救助調查表
4.
稅捐單位提具之全戶各類所得資料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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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訴訟補助 |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1. 申請表
2. 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3. 訴訟或判決書影本
4. 社會救助調查表
5. 戶籍謄本
6.
稅捐單位提具之全戶各類所得資料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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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媽媽新生兒
補助 |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1.
申請表
2.
新生兒入籍後之戶籍謄本
3.
新生兒出生證明
4.
社會救助調查表
5.稅捐單位提具之全戶各類所得資料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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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心理輔導治
療補助 |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1.
申請表
2.
心理治療紀錄摘要表
3.
收據
4.
戶籍謄本
5.
社會救助調查表
6. 稅捐單位提具之全戶各類所得資料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附件資料】
基隆市婦女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
下載word檔
律師諮詢、訴訟補助申請表
下載word檔
心理輔導、治療補助申請表
下載word檔
緊急生活補助申請表
下載word檔
醫療補助申請表(醫院掛帳)
下載word檔
醫療補助申請表(自行付費)
下載word檔
基隆市性侵害被害人心理輔導、治療紀錄摘要表
下載word檔
基隆市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自治條例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八基府秘法字第一二0九九八號函公布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八九)內防字第八九0二0一0號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承辦單位為本府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補助對象為本法第二條所規定之設籍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性侵
害犯罪被害人。
第四條 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申
請。
第五條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第六條 補助項目:
一、 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及律師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第七條 醫療費用補助:
一、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以下同)三仟元為限,其範
圍含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其他等類似費用。
二、有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得專案
申請補助。
本項補助對象除第三條所規定之人外,包括未設籍本市,但目前居住於本市之性侵害
被害人及遭受性侵害之發生地於本市境內之被害人。
第八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一、於醫療診所就診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治療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一) 個別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多補
助十五次。
(二) 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多
補助十二次。
(三) 心理治療團體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每團每人最多補
助十二次。
前項第二款各目補助次數,每人最多補助以三年為限。
第九條 醫療、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申請方式:
一、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以掛帳方式按月檢附申請書及醫療費
用明細表向本中心申請。
二、 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採自行付費方式,得檢附申請書、驗傷診斷書影
本、戶籍謄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第十條 律師費用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
(一)每案警偵訊及每審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五萬元為限。
(二)每案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三仟元為限。
(三)每案每次律師撰狀補助費用最高補助最高八仟元為限。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籍謄本、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前項第一款各目間如有競合,以第一目為補助上限。
第十一條 訴訟費用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
(一)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二萬元為限。
(二)每案第二或第三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籍謄本及訴訟費用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第十二條 緊急生活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依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補助標準,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
月。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籍謄本及社工員調查報告向本中心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通知本中心, 停
止補助。
第十四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應依法追究其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百分之七十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申請中
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配合辦理。
第十六條 依第十二條申請緊急生活補助者,本府另依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
二點五倍以下,增加補助二個月,所需經費由本府自籌財源辦理。
第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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