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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
高 雄 縣 辦 理 婦 女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實
施 計 劃 (草 案)
一、依 據:內政部加強推展社會福利獎助作業要點。
二、目 的:協助婦女解決生活上、經濟上之困境,度過危機,預防社會問題產生。
三、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婦女,其生活陷入困境,且其本人未獲政府
單位其他項目之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一) 夫死、失蹤,經法院判決確定須服刑六個月以上或夫因疾病傷害致無固定工作收
入,而其子女均無固定工作者。(失蹤須向當地警察機關登案失蹤人口達六個月
以上)
(二) 寡婦、離婚婦女或未婚媽媽,因遭遇重大傷病致無固定工作收入者。
(三) 遭夫惡意遺棄、虐待或家庭暴力者。
(四) 遭性侵害被害者。
(五) 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月者。
(六) 從事性交易行為,經強制習藝後擬轉業者。
註:
1.申請人應為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2.以第一、二款提出申請者,須計算全戶所得、財產,並不得超過補助標準始符合。
3.以第三、四、五、六款提出申請者,可不須計算全戶所得、財產,但須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並經調查屬實。
4.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四、申請資格:
(一)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
準二.五倍者。
(二)全家人口之財產(土地、房屋及投資等)價值未超過新台幣六佰五十萬元者。
(二)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之計算為四口人內存款本金一佰五十萬元,戶內人
口每增一人增加二十萬元,有價證券則以面額計算併入存款本金合計。
(四)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為因應社會變遷,外籍新娘日益增多,因其設籍程序繁瑣,基於申請者權益、人道
考量,故符合補助對象規定者,亦可提出申請。
五、補助標準:
(一)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三個
月為原則。
(二)本補助款由本府逕撥匯入申請者帳戶。
六、申請程序:
(一) 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三個月內全戶人口之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
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二) 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協助申請者辦理申請手續。
(三)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社會救助調查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
符合條件者應即層轉縣府複核,倘不符本規定之申請案,應逕退申請人,免將案
件送本府審核,節省行政程序。
(四) 以第二條第三、四、五、六款為由提出申請者,除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
市)公所提出外,另可由本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轉介申請。
七、本補助計算家庭總收入之全家人口範圍包括:
(一) 申請人已婚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之直系血親。
(二) 申請人單親者---本人、子女及共同居住之直系血親。
八、本補助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
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工作收入之計算如下: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若實際薪
資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非技術及體力工工資
時及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
查報告之非技術及體力工工資計算。
九、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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