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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各機關及民間團體辦理家庭教育老人教育及婦女教育
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台(九O)社(二)字第九OO二七三四七號函
壹、依據:教育部「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方案七「普設終身學習場所方案」及方案十一「推
展學習型家庭方案」。
貳、目的:為結合民間團體、學校共同規劃與推展家庭、老人或婦女成長學習活動,以增進家
庭親子和諧關係,鼓勵親子、婦女及老人互動學習成長。
參、申請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二、登記立案之教育性質社團、基金會。
三、社教機構。
四、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
肆、辦理方式
一、教育部得協調輔導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文教社團、基金會、社教機構、大專
院 校各依權責規劃策辦活動。
二、舉辦學習活動,應訂定詳密計畫,透過研習、參觀訪問、戶外實地教學、座談、演講、觀
摩、成長團體、讀書會、研討會、休閒教學等方式,增進學員各項知能及解決問題之能
力。
三、學習活動辦理方式應以部長政策理念、家庭教育、壓力調適、兩性平權學習、生命教育、
生涯規劃等為優先。如純為學校教育、藝教活動、急救訓練、技能訓練、育樂活動、環保
活動、知(感)性之旅、運動比賽、香功、讀經會、園遊會、表演活動及跳蚤市場等,均
不予補助。
伍、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辦理相關學習活動,如因經費不足,得擬訂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一、二),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函報教育部提出申請。
陸、補助標準
費用除由參加學員依活動天數、性質繳交參加費及主辦單位編列籌措外,餘由本部視個主辦單位所提內容、參加人數、過去辦理成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補助額度至多不超過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柒、補助項目
一、講師鐘點費,以有授課事實者為限,按下列標準補助:
(一) 國外聘請者,每節鐘點費二千四百元。
(二)國內聘請者:專家學者,每節鐘點費一千六百元;與主辦
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每節鐘點費一千二百元。
(三)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八百元。
二、外地講師交通費、住宿費(有住宿之事實者):比照相當職級之差旅支給標
準。
三、膳食費:每人全天四百元計,半天二百元計。
四、場地租借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
五、場地佈置費:最高五千元。
六、講義資料費:每人一百元。
七、宣傳費(DM、活動看板、布條):五千元。
八、印刷費:最高六千元。
九、材料費:每人一百五十元計。
十、交通費:每輛次不超過一萬元計。
十一、文具、紙張及郵電費:最高五千元。
捌、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經費核撥
(一)校務基金學校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學校,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檢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送本部請款撥付。
(二)政府機關學校、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私立大專校院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檢附領據(加蓋出納、會計及負責人之印鑑)送本部請款撥付,如為部分補助請在收據註明係「部分補助」字樣。
二、經費核銷
(一) 校務基金學校
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參加學員名冊(如附件四)及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五)送部核備,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
(二)政府機關學校
部分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參加學員名冊(如附件四)及支出分攤表送部核銷,如係全額補助應檢附原始支出憑證送部核銷。
(三)地方政府
部分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參加學員名冊(如附件四)及支出分攤表送部核銷,如係全額補助,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
(四)民間團體及私立大專校院
部分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參加學員名冊(如附件四)及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五)送部核備,如係全額補助應加附原始支出憑證送部核銷。
玖、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未提成果報告表者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
助對象。
拾、獎勵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附件資料】
附件一
下載word檔
教育部補助各機關及民間團體辦理家庭教育老人教育及婦女教育計畫申請表
附件二
下載word檔
教育部補助各機關及民間團體辦理家庭教育老人教育及婦女教育活動經費概算表
附件三
下載word檔
(執行單位)辦理活動成果報告表
附件四
下載word檔
(執行單位)辦理活動參加學員名冊
附件五
下載word檔
(執行單位)辦理 活動經費收支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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