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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嘉義縣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嘉義縣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壹、 目的:為加強照顧婦女福利,扶助特殊境遇婦女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
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貳、 依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參、 特殊婦女家庭扶助項目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
托育津貼及法律訴訟補助。
肆、 補助對象:係指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
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二、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
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夫死亡或失蹤者。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者。
(三)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四)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者。
(五)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前項特殊境遇婦女之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特殊境遇婦女如因情形特殊有補助必要,經本府專案簽准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
制。
伍、特殊境遇婦女申請家庭扶助,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
助、給付或安置者,不予重複扶助。(如已請領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兒童、少年福
利法】,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等【社會救助法】,
身心障礙者教育補助、創業貸款、生活補助、托育補助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年滿五歲未滿六歲就托私立幼兒園之幼兒教育券,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等,不予重
複補助。但其他生活扶助或給付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者,得補助其差額。
陸、重複扶助之防止及查核,由受理機關辦理,並得責由申請人竊劫無重複請領情事。
特殊境遇婦女如因情形特殊有補助必要,除本計畫另有規定外,經本府核准者,申
請人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柒、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以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或法律訴訟補助為限。
捌、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緊急生活扶助:
(一)補助對象:凡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
者得申請緊急生活扶助。
(二)補助標準: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
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全
戶所得稅資料、財產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
出申請,或由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
料審核。
二、 子女生活津貼:
(一)補助對象:福勒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
歲以下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二)補助標準: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三)申請期限:初次申請得隨時提出,並應檢具申請表、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全
戶所得稅資料、財產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
出申請,或由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前兩個月提出。
三、 傷病醫療補助:
(一)補助對象: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傷病醫
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尚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
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 未滿六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二)補助標準: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2、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每人每年最
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三)申請期限: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全
戶所得稅資料、財產證明、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
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傷病醫療補
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付保險人特
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四、 兒童托育津貼:
(一) 補助對象:凡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者,並有
未滿六歲之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
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
(二)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三) 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調查表、全戶所得稅資料、
財產證明、繳費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
出申請。
五、 法律訴訟補助:
(一) 補助對象:凡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
律訴訟補助。
(二) 補助標準:補助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三) 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律
師費用、收據正本、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玖、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單親,係指獨立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並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 離婚或夫死亡者。
二、 未婚所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
三、 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滿六個月者。
四、 夫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判決確定,尚在執行中。
拾、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所稱收入與支出之計算比照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審查作業
規定辦理。
拾壹、本計畫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拾貳、本計畫奉核定後,視本府財源狀況擇項逐步實施。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一、目的: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婦女產後身心健康,加強其營養補給,促進家庭生活幸福
美滿,進而鼓勵認同鄉土情懷,增加縣內人口,以促進地方繁榮,辦理婦女生育補助,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凡符合左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一) 產婦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 產婦設及本縣未滿六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設籍六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六個月。
三、補助標準: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新台幣三千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四、發放程序:
(一) 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出生證明,向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初生戶籍
登記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
(二) 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核對無誤後,請申請人於印領清冊(如附件)核章後即發予生育
補助費。
(三) 婦女懷孕滿六個月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之證明,向本縣
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登記後,發給生育補助費。
一、 請領生育補助費之權利,自嬰兒出生之賜日起,經過三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二、 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並撥付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 經費核銷:戶政事務所繕造生育補助登記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戶政事務所自存,一份於次
季五日前報府核銷,年度結束後併同結餘款繳還本府。
四、 本要點自八十七年元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
嘉義縣 鄉鎮市特殊境遇婦女補助申請表【下載word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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