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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 |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電子報 | 個案敘述: 栗譁父親半年前過世,留下一棟房子由自己、妹妹和弟弟三人共同繼承,最近栗譁接到銀行的電話,因為房子是抵押品,而妹妹因無力還錢,因此房子準備要被拍賣;後來栗譁去了解內情後發現,當初妹妹要向銀行借款時,由父親擔任保人,並提供房子為擔保品,然而栗譁與弟弟並不知情。如今面對銀行要法拍房子,他們應該如何處理呢?(以上案主均為化名)
賴淑玲律師詳解: 由於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因此除非栗譁與弟弟、妹妹們清償對銀行的欠款,否則無法阻止銀行對房屋進行法拍。 除了房屋設定抵押權(物保)給銀行之外,栗譁的父親也擔任保證人(人保),而這項保證債務也在繼承的範圍內,因此栗譁與弟弟、妹妹都必須繼承父親的這筆保證債務。換句話說,如果房屋拍賣所得還不足以清償全部的欠款時,銀行還可以針對栗譁及弟弟、妹妹們的私人財產或薪水查封求償。 因為父親只是提供擔保品並同時擔任保人,畢竟不是實際的借款人,因此,倘若栗譁及弟弟清償了這筆債務,就可以取代債權人(銀行)的地位,向實際的借款人即債務人(妹妹)要求償還這筆錢。
2007/8/6 下午 02: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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